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睿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鋒清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曉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適用於勞動事件。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業於同年月3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證。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依首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