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睿清有限公司、黃鋒清、林曉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睿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鋒清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林曉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 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依勞動事件法 第15條後段規定,適用於勞動事件。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正,此裁定業於同年月3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證。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依首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