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林曉君、睿清有限公司、黃鋒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原 告 林曉君 訴訟代理人 林煥程律師 被 告 睿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鋒清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姿淨律師 黃郁婷律師 林品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七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九十七,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