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黃靖如、昕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姚勝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17號 原 告 黃靖如 被 告 昕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勝富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