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17號
- 原告
- 黃靖如
- 被告
- 昕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勝富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