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競業禁止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彭冠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彭冠舉 訴訟代理人 杜欣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竹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競業禁止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7,1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