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42號
- 原告
- 李薇薇
- 訴訟代理人
- (法扶律師)李珮琴律師
- 被告
- 貿榮貿易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信芸安
- 訴訟代理人
- 陳哲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補提證據並請求再開言詞辯論,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1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勞訴字第4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被告補提證據並請求再開言詞辯論,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1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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