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蘇聰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蘇聰敏 0000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本訴法扶律師) 王瀅雅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文興煤氣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雲嵩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即反訴原告補提證據,本院因其聲請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28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 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楊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