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9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絲鈺雲

原告
朱淑文 住臺北市○○區○○街0巷00號1樓訴訟訴訟
代理人
徐玉春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被告
長榮通運有限公司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范錦增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變更訴之聲明,請求再開言詞辯論,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21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勞動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易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