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93號
- 原告
- 朱淑文 住臺北市○○區○○街0巷00號1樓訴訟訴訟
- 代理人
- 徐玉春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 被告
- 長榮通運有限公司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范錦增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變更訴之聲明,請求再開言詞辯論,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21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勞訴字第9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原告變更訴之聲明,請求再開言詞辯論,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21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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