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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9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絲鈺雲

原告
朱淑文
訴訟代理人
徐玉春
被告
長榮通運有限公司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范錦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進行當事人本人訊問程序,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4月19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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