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洪進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進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小琪、大福生技農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5,46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442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廢 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33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並應同時 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