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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36號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絲鈺雲

聲請人
小笠原圭嗣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台灣黃帽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台灣黃帽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三橋広康為相對人台灣黃帽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台灣黃帽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台灣黃帽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清算完結,並於110年10月18日經相對人唯一股東日商株式會社皇帽指派三橋広康為簿冊文件保存人,茲檢具股東同意書、簿冊及文件保存清冊、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及護照影本,聲請指定三橋広康擔任相對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公司業已清算完畢,並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15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1年度司司字第207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等卷宗查明無訛,揆諸前揭條文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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