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44號
- 聲請人
- 陳進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英屬開曼群島商穩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陳進財為英屬開曼群島商穩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英屬開曼群島商穩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英屬開曼群島商穩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穩茂生物科技公司台灣分公司)前為解散,已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嗣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清算完結,並經同年11月26日董事會選任聲請人陳進財(下稱陳進財)為穩茂生物科技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爰聲請指定陳進財為穩茂生物科技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等語。
三、查陳進財為穩茂生物科技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業已依法進行清算完結,且經穩茂生物科技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11月26日董事會指定陳進財為穩茂生物科技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亦徵得陳進財同意,陳進財為此聲請指定其擔任穩茂生物科技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業提出董事會議事錄、同意書、陳進財身分證資料、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23頁),復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21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1年度司司字第114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明無訛,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