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啟航參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吳樹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啟航參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樹民 代 理 人 賴中強律師 黃子盈律師 相 對 人 軟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海文 代 理 人 蘇家宏律師 施宥宏律師 翁嘉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蔡舜仁會計師(合豐會計師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段0 00號13樓之3)為相對人軟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 如附表所示範圍內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股票200萬股(占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086萬股之18.42%)之股 東。兩造於民國108年3月15日,因相對人董事長翟海文說明,表示相對人公司已於107年9月20日與第三人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系整公司)分別就「智慧健康雲端管理平台」(下稱健康平台)、「ADAS雲端管理平台」(下稱ADAS平台)簽署委託研究契約(下稱系爭研究案),研究費用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92萬、1,000萬元,分四期給付,提供聲請人作為是否投資之參考,經聲請人評估後同意以每股10元認購相對人200萬股。詎聲請人於108年9月間接獲相對 人財務人員寄發之電子郵件,發覺相對人與董事長翟海文隱匿系爭研究案之真實交易狀況,且中華系整公司給付予相對人之研究費用經由第三人交易又轉回至該公司,顯見系爭研究案恐涉有回扣、佣金、借名交易或其他不法情事,均有待取得相關交易憑證交檢查人檢查始能明瞭。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範圍內之文件(見本院卷第209-210、298-299頁)。 二、相對人陳述略以:聲請人請求檢查之內容為107-108年度營 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前揭財務報表業經相對人委由第三人廣臻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李坤明會計師查核完畢;且姜禮忠監察人亦委由第三人張信陽律師於109年6月5日訪談相對人董 事長、查核財務報表、營業報告書等,認定無未盡合理之處,是本件無選派檢查人之必要等語。 三、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考其立法理由為: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爰擴大檢查人檢查客體之範圍及於公司內部特定文件。另參酌證券交易法第38條之1第2項立法例,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以避免浮濫。易言之,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之股東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法院自應依聲請人所檢附 之理由、事證及說明,審酌有無必要性。在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之公司治理結構中,多數股東不會直接參與公司決策與經營,因而公司之財務業務資訊大多掌握在經營階層手中。檢查人制度之目的係為保障股東資訊權,以平衡公司經營者與股東間之資訊不平等之情形,其權限在於調查公司會計是否正確及董事執行職務是否適法。是聲請人如具備上開股東身分,並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而非濫用權利,浮濫聲請恣意擾亂公司正常營運,基於保障股東共益權之行使,應認有檢查之必要性,符合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要件,公司自有容忍檢查之義務。 四、經查: ㈠相對人為實收資本額4,359萬元,已發行股份總數1,086萬股,聲請人持有相對人股票200萬股,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一節,業據其提出轉帳傳票、保管收據、實體股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為證(見本院卷第20-28頁),且為相對人所不爭 執(見本院卷第293頁),是聲請人合於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 規定得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身分要件,已堪認定。 ㈡聲請人主張中華系整公司給付系爭研究案之各期費用已經由第三人轉回該公司,恐有涉及回扣、佣金等不法交易情事,而有損及股東權益一節。查: ⒈健康平台、ADAS平台之委託研究費用分別為1,092萬、1,000萬元,分四期給付,由中華系整公司分別於108年1月10日各給付327萬6,000元、300萬元;5月17日各給付218萬4,000元、200萬元;11月20日各給付327萬6,000元、300萬元;109 年1月17日各給付218萬4,000元、200萬元等情,有健康平台委託研究契約、ADAS平台委託研究契約(見本院卷第50-77頁)可按。 ⒉稽之聲證6之108年8月29日電子郵件內容略為:我大概了解的 部分為中華系統-〉軟領-〉即時-〉中華系統三方交易,分為四 個階段…交易說明1.軟領接獲中華系統通知開立發票請款,即時再開立發票予軟領請款,即時並將款項支付中華系統,目前合約進行到第二階段等語(見本院卷第76頁);109年6月10日相對人董事長電子郵件略為:這個郵件檔案有所有應該要"回去"給中華系整的金額與合約,後來因為他們沒有辦法一進一出,所以他們要拿回去的金額改為由即時雲端代為請款等語(見本院卷第78頁),互核前揭電子郵件所述之合約金額,經由即時雲端向相對人請款後,再轉回予中華系整公司等情相符。 ⒊承上可知,聲請人主張中華系整公司給付系爭研究案之各期費用已經由第三人即時雲端轉回該公司,恐有涉及回扣、佣金等不法交易情事,而有損及股東權益等情,恐非無疑。 ㈢相對人雖抗辯107-108年度之財務報表業經會計師事務所查核 簽證,且經監察人於109年6月間為查核,無選派檢查人之必要云云。惟查: ⒈會計師查核報告,係相對人提出財務報表,供會計師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據此製成會計師查核報告。然聲請人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以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係由檢查人本諸專業確信,針對公司業務有關之帳目、財產情形進行實質勾稽審核作業,與相對人前開會計師查核報告及片面說明,迥然不同。況檢查人制度本在行使監督權,檢查公司會計是否正確及發起人、董事或清算人之執行職務是否適法,權限包含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並及於特定之關係人間交易事項及其文件紀錄,檢查人立場乃屬超然、公平、客觀,且依法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是檢查人係為公司執行業務,並兼有保障股東及公司權益之目的。則相對人以其107-108年度財務報表 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無庸選派檢查人查核云云,容有誤解。 ⒉又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財務及業務帳目,其檢查權及查核權係由公司監察人所擔任,各股東除被動地接受董事會所編造之財務報告、監察人對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及對各項表冊之意見外,為保障各股東之投資權益,免於董事會或監察人之欺瞞,自有賦予各股東直接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因此公司法乃於第245條第1項賦與少數股東對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之檢查權,是縱使姜禮忠監察人確實已於109 年6月間查核相對人之財務報表等,然此與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少數股東檢查權有異,不得因此限制少數股東行使業 務及財產狀況檢查權,是相對人所辯,不足為採。 ㈣綜合前開情事,可認聲請人已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聲請選派檢查人以釐清系爭研究案履約情形、應收款項之會計帳目等之必要性。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相對人對於本院如准為選派檢查人之檢查文件範圍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94頁)】,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相對人就此即有容忍之義 務。 ㈤本院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會計師供本院選為相對人檢查人,經該會推薦現執業於合豐會計師事務所之蔡舜仁會計師,輪派辦理本件檢查業務。本院參酌蔡舜仁為專業會計師,學歷為中興大學會計系,於82年12月起執行會計師業務迄今,復有擔任勤業會計師事務所查帳部門領組、中央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等專業經驗,此有該公會會員學經歷表可稽(見本院卷第244頁),對於公司業 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當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相對人其他股東之權益,且兩造對人選部分亦當庭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294頁),因認選派 蔡舜仁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洵屬適當,且經徵詢蔡舜仁會計師之意見,其亦表示願任本件檢查人(見本院卷第296頁),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蔡舜仁會計師為 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範圍內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五、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瀚章 附表 項目 檢查文件範圍 相對人與中華系整公司簽署之委託研究契約(研究內容:智慧健康雲端管理平台、107年9月迄今) 研究費用收受之會計憑證、傳票及發票、入帳憑證、應收款明細、有關與契約履行及款項收款付款狀況之單據憑證(包括銀行對帳單或其他收支款證明等)、及與該契約履行有關之財務報告、帳冊等資料 相對人與中華系整公司簽署之委託研究契約(研究內容:ADAS雲端管理平台、107年9月迄今)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