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解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施梅櫻、頂華節能環保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59號 聲 請 人 施梅櫻 相 對 人 頂華節能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梅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代表人,相對人業經臺北市政府於民國108年8月1日准予登記解散,爰依法聲請裁定 解散相對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唯一股東,且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相對人業經股東同意自108年7月19日起解散,復經臺北市政府於同年8月1日核准相對人解散登記之申請等情,有臺北市政府108年8月1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2623100號函及相對人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參(本院卷第12-17、24-28頁)。而相對人既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解散,本院自無從再以裁定解散相對人,是本件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