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任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貫鼎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余玉芳、林天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6號 聲 請 人 貫鼎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玉芳 代 理 人 曾梅齡律師 相 對 人 林天行 關 係 人 即 檢查人 曾伊齡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3日所為111年度司字第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點中關於「檢查聲請人民國106年1月1日至107年1月31日止」之記載(原裁定第1頁倒數第4行), 應更正為「檢查聲請人民國104年1月1日至107年1月31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