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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62號

解任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方鴻愷

聲請人
吳進成會計師
相對人
達達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保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吳進成會計師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日以109年度抗字第237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達達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由

一、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鈞院選派擔任相對人之檢查人,茲因檢查工作程序繁雜,並考量相對人配合情況及法院裁定檢查人報酬僅預付10%等事項,深覺無法勝任本件檢查工作,力有未逮,爰辭任本件檢查人職務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0年3月2日以109年度抗字第237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6年度至108年度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有上開案件卷宗可稽。惟本件聲請人已表明上情,揆諸首揭說明,委任關係本得由受任人一方隨時終止,且檢查人係由法院選派,其辭任僅向法院表示即為已足,是聲請人既有辭任之意,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62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解任檢查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