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任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吳進成會計師、達達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劉保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吳進成會計師 相 對 人 達達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保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吳進成會計師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日以109年度抗字第237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達達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 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鈞院選派擔任相對人之檢查人,茲因檢查工作程序繁雜,並考量相對人配合情況及法院裁定檢查人報酬僅預付10%等事項,深覺無法勝任本件檢查工作,力有未逮,爰辭任本件檢查人職務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0年3月2日以109年度抗字第237號裁 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6年度至108年度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有上開案件卷宗可稽。惟本件聲請人已表明上情,揆諸首揭說明,委任關係本得由受任人一方隨時終止,且檢查人係由法院選派,其辭任僅向法院表示即為已足,是聲請人既有辭任之意,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