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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
    絲鈺雲

  • 原告
    姜雅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姜雅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康舒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姜雅玲為相對人康舒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康舒通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並經本院於110 年11月22日以士院擎民司成110年度司司字第333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而相對人已於111年2月28日清算完結,爰依法聲請指定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已依法進行清算完結,且相對人股東臨時會決議指派姜雅玲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而姜雅玲亦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33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1年度司司字第294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誤,並有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簽到簿及指派書、願就任簿冊文件保存保管人同意書及其身分證影本、簿冊文件保管清冊等相關資料在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姜雅玲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楊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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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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