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蘇錦秀
- 當事人羅伯沃紹爾(Robert H WARSHAUER)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67號 聲 請 人 羅伯沃紹爾(Robert H WARSHAUER)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美商鳳凰科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羅伯沃紹爾為相對人美商鳳凰科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美商鳳凰科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美商鳳凰科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美商鳳凰科技公司)之清算人,而美商鳳凰科技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聲請人並同意擔任美商鳳凰科技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美商鳳凰科技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聲請人出具之願任同意書、簿冊文件保管清單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304號呈報清算人、111年度司司字第347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故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詹欣樺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