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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7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邱光吾

抗告人
徐條陽
抗告人
徐佰正
抗告人
徐明光
共同代理人
林舒婷律師
共同代理人
謝雨靜律師
共同代理人
游聖佳律師
相對人
桃園紙廠股份有限公司0000
法定代理人
徐楊寶桂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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