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官
    邱光吾
  • 法定代理人
    徐楊寶桂

  • 原告
    徐條陽徐佰正徐明光
  • 被告
    桃園紙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7號 抗 告 人 徐條陽 徐佰正 徐明光 共 同 代 理 人 林舒婷律師 謝雨靜律師 游聖佳律師 相 對 人 桃園紙廠股份有限公司0000 法定代理人 徐楊寶桂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 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唐千雅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