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徐條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7號 抗 告 人 徐條陽 徐佰正 徐明光 共 同 代 理 人 林舒婷律師 謝雨靜律師 游聖佳律師 相 對 人 桃園紙廠股份有限公司0000 法定代理人 徐楊寶桂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 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