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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8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謝佳純

抗告人
台灣雲創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錦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卓瑩鎗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12日111年度司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壹仟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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