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台灣雲創軟體股份有限公司、曾錦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8號 抗 告 人 台灣雲創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錦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卓瑩鎗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12日111年度司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按提起抗 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 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壹仟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