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89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方鴻愷

聲請人
伯恩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森
代理人
張志全律師

林冠佑律師

王妤安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敦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係屬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1項所定之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