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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他字第77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1 日

原告
李冠蓁
原告
楊安琪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洪雅婷
原告
林楷勳
被告
創弈人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亨
法定代理人
李秀芬
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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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鈺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捌佰肆拾壹元。

理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工資之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而該事件經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18號判決,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之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18,625元、109,083元、124,202元、195,871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各為1,220元、1,110元、1,330元、2,100元,共計5,760元,而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合計為1,919元,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3,841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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