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台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劉忠義、廖誼銘、吳木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忠義 代 理 人 廖誼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木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0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0,000元,及自民國110 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