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蘇添財、林芝盈即永盈餐飲企業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5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芝盈即永盈餐飲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931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95217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1年03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93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Y295217、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