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璽來國際有限公司、楊家福、花仙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蔡心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5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璽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家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花仙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心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600元,及自民國111年10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