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02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施惠棋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宜庭、深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承翰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以其向智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聯公司)訂購智慧貓砂盆,逾期迄今未收到貨品,請求智聯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李宜庭、該專案創辦人吳承翰及其經營之公司深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共同清償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資料,可認為就其與智聯公司間成立買賣契約且其延遲出貨之原因事實已為釋明,惟就李宜庭、深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承翰等既非契約之權利義務主體,則渠等應與智聯公司共同負清償責任乙節並未釋明,經本院於111年9月1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前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自難認債權人已盡其釋明之義務。是以,債權人既未依法盡其釋明之責,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