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瑞興、蘇子涵即蘇豐毅即泰樂企業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5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子涵即蘇豐毅即泰樂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000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每 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