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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56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56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億增營造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林奕軒
即債務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李雋婕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崔慧萍

一、債務人億增營造有限公司、林奕軒、李雋婕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0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億增營造有限公司、林奕軒、李雋婕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50,566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3日起至民國111年7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億增營造有限公司、林奕軒、李雋婕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388,869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3日起至民國111年7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億增營造有限公司、林奕軒、李雋婕、崔慧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54,402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0日起至民國111年7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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