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勝宏、億增營造有限公司、林奕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5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億增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奕軒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雋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崔慧萍 一、債務人億增營造有限公司、林奕軒、李雋婕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0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億增營造有限公司、林奕軒、李雋婕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50,566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3日起至民國111年7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3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11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億增營造有限公司、林奕軒、李雋婕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388,869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3日起至民國111年7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8計算之利息,自民 國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億增營造有限公司、林奕軒、李雋婕、崔慧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54,402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0日 起至民國111年7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