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高國祥、朵力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6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國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朵力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秉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5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