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8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冠尊、杰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8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王冠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杰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貴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貴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562,367元,及如附表 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杰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劉貴榮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47,915元,及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