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瑞興、弁當工場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1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弁當工場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銘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5,500元,及自民國111 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