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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25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25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中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吳瑋齡
即債務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吳宇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52,456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中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前邀同吳瑋齡、吳
    宇倫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9年7月23日簽
    立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合
    計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借款期間為109年7月31
    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證二),利率自110年3月28日起,
    改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
    動利率加年利率2.155%計算,利率依年利率3.5%計算(依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
    加年利率2.155%,目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
    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1.345%,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
    條款第七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
    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
    對人中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竟於111年8月31日起即
    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1,052,45
    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等既為借款
    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
    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謹狀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據: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乙份。二、動用申請書影本
    乙份。三、郵政儲金利率表。四、放款帳卡乙份。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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