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25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25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宏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中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吳瑋齡
- 即債務人
- 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吳宇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52,456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中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前邀同吳瑋齡、吳
宇倫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9年7月23日簽
立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合
計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借款期間為109年7月31
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證二),利率自110年3月28日起,
改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
動利率加年利率2.155%計算,利率依年利率3.5%計算(依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
加年利率2.155%,目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
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1.345%,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
條款第七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
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
對人中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竟於111年8月31日起即
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1,052,45
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等既為借款
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
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謹狀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據: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乙份。二、動用申請書影本
乙份。三、郵政儲金利率表。四、放款帳卡乙份。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