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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40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4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汪順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孟璋即貿翔工程行
吳慶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910,939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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