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遠雄U-TOWN管理委員會、黃培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150號 聲 請 人 遠雄U-TOWN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培根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傑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芳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債權人,有本院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憑,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