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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
    遠雄U-TOWN管理委員會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醣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湯惠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151號 聲 請 人 遠雄U-TOWN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培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醣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東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湯惠瑛 一、債務人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1,29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債務人台灣醣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1,29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5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湯惠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5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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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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