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遠雄U-TOWN管理委員會、黃培根、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王貴戊、台灣醣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張東玄、湯惠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151號 聲 請 人 遠雄U-TOWN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培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醣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東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湯惠瑛 一、債務人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1,29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債務人台灣醣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1,29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5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湯惠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5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