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7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7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如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隆翔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世隆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太陽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愛珠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翁簡妙玲
林明同即九泰汽車商行
一、債務人隆翔汽車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5,936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太陽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8,136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太陽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2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太陽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51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翁簡妙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2,021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翁簡妙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0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林明同即九泰汽車商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5,886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林明同即九泰汽車商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9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隆翔汽車有限公司、太陽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翁簡妙玲、林明同即九泰汽車商行負擔。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一、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