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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7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建平、林山海

  • 原告
    奕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23,47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7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奕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平 代 理 人 吳婕華律師 蔡佩諮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山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23,47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051元,及其中新臺幣20,000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故債權人主張就新臺幣11,051元之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請求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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