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香港商優特美爾電子有限公司、胡曉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優特美爾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曉珊 代 理 人 蔡清福律師 蔡律灋律師 吳佩真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廣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心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189,13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