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均霈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周金絨、邁視樂國際有限公司、陳傳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1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均霈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金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邁視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傳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0,853元,及自民國111年9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9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