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9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林意惠、六號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9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林意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六號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靖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孝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74,477元,及其中新臺 幣467,002元,自民國111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0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