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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9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9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均霈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金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勁光眼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傳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9,589元,及其中新臺幣233,153元,自民國111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206,436元,自民國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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