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張志鴻即寀豐商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1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志鴻即寀豐商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4,993元,及自民國111年6 月8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3.4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2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7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