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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豊文
  • 被告
    夆碩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4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 理 人 陳豊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夆碩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計天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菁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569,457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6計算之 利息,暨自111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08,936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6計算之利 息,暨自112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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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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