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富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林紋如、精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潘永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5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紋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精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永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99,825元,及自民國107年3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