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7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朱文玥、石鼎興業有限公司、張信良、陳建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7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朱文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石鼎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信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建良 俞惟中 王貴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250,000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建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0,000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