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73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73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黃金炎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芸鼎食品有限公司
人 2
兼法定代理 廖筑君
人 2
一、債務人芸鼎食品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廖筑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