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9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藍偉中、艾維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洪志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9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藍偉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艾維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即艾維系統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志勇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秀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100,000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