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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03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6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善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其公司登記資料顯示,債務人於民國109年7月6日即已遭命令解散,其法定代理人CHOI CHAEEUN (崔綵恩)亦於111年3月6日出境,本件債務人之送達處所不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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