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捷元股份有限公司、葉啓棟、冠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1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啓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冠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郭又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8,273元,及自民國111 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