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遠雄U-TOWN管理委員會、黃培根、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林室融、陳慶煌、陳力羣、陳黃雲女、吳孟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雄U-TOWN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培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室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慶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力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黃雲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孟聰 一、債務人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3,7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慶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9,769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債務人陳力羣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6,649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債務人陳黃雲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8,939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債務人吳孟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8,34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陳慶煌、陳力羣、陳黃雲女、吳孟聰為清償,債務人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如債務人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