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康普食飲股份有限公司、傅瑞儀、能火國際有限公司、張勝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康普食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瑞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能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45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